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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
發文日期:2012年2月3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加強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和《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定期定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注冊資金達到一定標準和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一定額度的個體工商戶,應按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實行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難以實行查賬征收的,應采取合理的征收方式,逐戶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 三、凡實行定期定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行業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公式為: 年應納稅所得額=年銷售額×應稅所得率-42000 年應納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月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 四、按月自行申報收入的個體工商戶,不實行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按年計算應納稅額,分月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 五、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應參照本公告執行。 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及辦法的通知》(吉地稅發〔2008〕9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表
| 行業 |
應稅所得率(%) |
| 工業、交通運輸業 |
12 |
| 商業零售 |
10 |
| 商業批發 |
7 |
| 飲食服務業 |
17.5 |
| 娛樂業 |
20 |
| 建筑裝璜業 |
15 |
| 采掘業 |
16 |
| 其他行業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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