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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關于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資產及債務豁免對價收入征免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
| 發文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 |
| 文件字號 |
國稅函[2009]375號 |
| 頒布日期 |
2009-07-13 |
| 施行日期 |
2009-07-13 |
| 法規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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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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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效 性 |
有效 |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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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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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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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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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2/1/18 發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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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資產及債務豁免對價收入是否征收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2009〕2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執行到股權分置試點改革結束。 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權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注入資產和被非流通股股東豁免債務,上市公司應增加注冊資本或資本公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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