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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關于“建設—移交”投融資建設模式稅收政策的公告 |
| 發文機關 |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
| 文件字號 |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 |
| 頒布日期 |
2010-12-26 |
| 施行日期 |
2010-12-26 |
| 法規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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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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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效 性 |
有效 |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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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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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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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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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2/1/18 發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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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為規范“建設—移交”投融資建設模式營業稅征管,現就有關營業稅政策及發票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建設—移交”投融資建設模式中獲取建設特許權的投資建設方(以下簡稱投資方),應認定為建筑工程總承包人,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對投資方將工程承包給其它施工企業的,按取得的回購價款減除支付給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后的余額征收建筑業營業稅。 所稱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 三、投資方按發票管理相關規定領購、開具建筑業統一發票。 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開工建設,但尚未完工移交的建設項目,按本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分送: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渝地稅發[2008]195號 各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近來,有部分區縣反映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建筑業營業稅稅政和征管上出現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經市局研究,現將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BT模式的營業稅問題 BT(即“建設-移交”)投融資建設模式(以下簡稱BT模式)是國際上比較成熟和通行的一種投融資建設方式,近年來在國內很多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實行BT模式的政府投資項目,一般由各級地方政府授權確定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投融資人(以下簡稱融資人),融資人負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項目建設,并在項目完工經驗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給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分次支付回購價款。因此,BT是通過融資進行項目建設的一種融投資方式。對BT模式的營業稅征收管理,明確為: (一)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筑總承包資質,對融資人應認定為建筑業總承包方,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融資方取得的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應全額交納建筑業營業稅,并全額開具建安發票。 (三)融資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BT模式合同規定的分次付款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總承包方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分包方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分包方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二、個人從事建筑勞務的營業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14條的規定,個人從事建筑勞務應持有相應的建筑業職業資格證書。因此,對持有建筑業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從事建筑勞務的行為,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使用建筑業發票;對其他個人從事的建筑勞務收入,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使用綜合統一發票。 三、促進城鄉統籌稅收政策中建筑業營業稅的執行時間問題 《關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有關地方稅收政策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42號)第三條、第九條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以工程開工時間為準。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BT投資模式的稅收處理 一、什么是BT投資模式? 它是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情況下由于市場細分而逐步形成的,簡單講就是BT投資者利用自身資金資源和投資、建設的專業經驗帶資完成某個特定工程的建設后移交給最終投資者使用,并由最終投資者在約定的時間內將整個項目分期或一次性回購的一種投資融資方式。 這項業務一般發生在政府與企業之間。 比如12366接到這樣電話:上海某集團公司,準備與長春市政府開展此項業務,問稅收有什么規定? 具體為:在A地區到B地區建一條路,全部資金由該公司投入,三年建成后政府收回。 研究吧: 1、BT業務包括四個階段:前期工作、營建管理、資金運作、回購。 ◈前期工作包括:投資機會研究、項目建議書、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環境測評、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可研評審、施工圖設計和施工圖預算、土地征用、場地拆遷等。 ◈營建管理是BT投資者利用自身資源和專業經驗根據既定的施工圖紙、項目預算、功能布局、計劃工期等指標來實施特定的工程項目,使其在既定的指標內完成建設并移交使用權給最終投資者的過程。 ◈資金運作是指BT投資者為既定的項目提供資金并進行有效管理的過程。 BT項目方式下的資金從資金的組成上講可以包括或部分包括: (1)前期工作資金(咨詢費、土地費用、拆遷費用、勘探設計費、建設規費、監理費等)、 (2)建安工程費(土建工程費、水電工程費、裝修工程費、市政工程費、設備及設備安裝調試費、基本預備費、其他費用)、 (3)鋪底流動資金、融資費用(含收益)、風險金等。 BT項目方式下的資金從資金的來源上講可以包括:自有資金(BT投資者和BT最終投資者)、信托資金、銀行資金、募股資金、基金資金、財政資金等,各個BT投資者有不同的資金來源或資金組合。 BT項目的資金和資金運作是BT投資者主要和關鍵的義務,BT投資者必須為整個BT項目提供資金組合方案并承擔主要資金風險。 ◈回購是指最終投資者在約定的時間內一次性或分期向BT投資者支付約定的回購金額,進而擁有該項目的所有權。 在回購之前最終投資者對該項目僅擁有使用權,該項目的所有權(處置權)歸BT投資者擁有。最終投資者在支付回購資金后才開始擁有與已付資金同比例的所有權(處置權)。 最終投資者應就回購資金對BT投資者提供擔保(如財政回購資金計劃、擔保人擔保、物權抵押、標的物留置權)。回購期限為幾年至十幾年甚至更長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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