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部局關于互聯網廣告代理業務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660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互聯網廣告代理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營〔2008〕14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時,委托廣告發布單位制作并發布其承接的廣告,無論該廣告是通過何種媒體或載體(包括互聯網)發布,無論委托廣告發布單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廣告經營許可證》,納稅人都應該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八款的規定,以其從事廣告代理業務實際取得的收入為計稅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其向廣告發布單位支付的全部廣告發布費可以從其從事廣告代理業務取得的全部收入中減除。
國家稅務部局
2008年7月6日
解析:這里對“發布單位”進行了明確,不管是否有《廣告經營許可證》,只要是“媒體或載體”就行。也許是墻面、大客車、路基旁等等。只要能發布廣告的地方都城可以。(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此文件來源于北京鄉鎮企業信息網。以下是: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廣告代理業務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廣告代理業務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660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本通知中的廣告發布單位系指各類媒體、載體(包括互聯網)。
二、對廣告發布單位取得的廣告發布費應按“服務業—廣告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納稅人向廣告發布單位支付的廣告發布費應單獨核算。
四、納稅人取得的廣告代理業務收入,在減除向廣告發布單位支付的全部廣告發布費時,應以取得的注明廣告發布費的合法發票為減除憑證。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