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合同未履行也要貼花 【發文機關】 【文件字號】 【頒布日期】 【施行日期】 【法規分類】 【適用范圍】 【時 效 性】 【失效日期】 【轉發字號】 【轉發說明】 【正 文】 近日,江蘇省高淳縣地稅局稽查局在對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營業收入賬目中有違約金收入,但未繳納印花稅。 經了解,有家客戶在和該公司簽訂合同后,又因價格原因反悔,該項收入為客戶不履行合同而向公司支付的違約金。在對該份合同檢查后稅務人員發現公司沒有就該份合同向稅務機關申報繳印花稅,要求公司補繳,公司財務人員對此不理解,認為合同既然已經不履行,就不須繳納印花稅。 針對公司人員的疑問,稅務人員解釋,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關于印花稅具體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時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并履行完稅手續。對于未按規定申報貼花的,即使合同未兌現,也要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罰。經過檢查人員的解釋,公司財務人員根據要求,補繳了相應的稅款和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