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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率有升有降出口企業如何應對
發布日期:2012/1/17 發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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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調整紡織品服裝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11號),自8月1日起,紡織品及服裝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竹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部分農藥、白銀及電池等商品的出口退稅被取消。 今年上半年來,紡織服裝出口增速明顯放緩,在人民幣升值、成本增加等因素影響下,低端的制造業受到的沖擊最為直接。相關統計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紡織品服裝出口838.51億美元,同比增長11.11%,比上年同期增幅回落6.4個百分點,因此要求放松政策的呼聲一直很高。上調紡織品及服裝出口退稅率政策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臺的。 面對退稅率調整有升有降的情形,出口企業無論是利好方還是利失方同樣都會處于“冷靜對待”與“熱點思慮”之中。此次調整,國家一方面在繼續取消“兩高一資”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同時,另一方也將調整的主基調放在了提高紡織品及服裝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上。 自2006年以來,國家為了抑制貿易順差過快增長,減少貿易摩擦,加快行業升級轉型,多次下調或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而今終于有了“回暖”上調部分商品退稅率。其更重要的是,在人民幣匯率升值、銀行貸款利率上升、原材料和勞動成本增加的背景下,特別是在奧運會前期出臺財稅〔2008〕111號文,以化解當前影響外貿經濟發展的不利因素,充分表明了我國政府的高度重視。 另外,此次對待出口退稅率取消后的處理一改2007年財稅〔2007〕90號文對外提前公布政策,不設出口企業政策調整后短期過渡的做法,而是采用了出口企業實行5個月的原退稅率過渡期的辦法。即:對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凡企業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經簽訂出口合同且價格不能更改的,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經備案的出口合同,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報關出口的,出口企業可以按調整前的退稅率申報退稅。逾期未能備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一律按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財稅〔2008〕111號文對出口合同備案的內容作了具體的要求,合同簽訂日期、商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要明確,必須經出口企業和外商雙方代表簽字確認或蓋章,符合《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出口合同必須為真實有效的書面資料,對不符合規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備案;出口合同一經備案一律不得修改。 財稅〔2008〕111號文規定,自2008年8月1日執行新的調整退稅率,取消出口退稅率的企業如果在規定的時限進行合同備案,可以執行5個月原退稅率的優惠政策。那么,企業如何應對新政策變化就十分關鍵,建議應重點做好三方面工作。 首先,企業要及時備案出口合同。按照財稅〔2008〕111號規定,取消退稅率的企業憑據紙質有效的出口合同及相關資料,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及時到當地國稅機關進行備案。由于政策調整并未提及,是否采用以往出口合同電子數據錄入與紙質資料申報相結合的備案方式。因此,出口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將紙質資料備案到位,方為首要的舉措。 其次,企業要及時回收出口單證。面對退稅率調整,出口企業應當加強重點管理,指定專人或部門全人力、全方位的做好出口報關單回收工作,在過渡期內要盡快辦理通關手續,對出口數額較大且出口退稅率取消的商品,以最短時間取得單證才是保證加快退稅進度的關鍵。反之,對于上調出口退稅率的企業雖然不需合同備案手續,但是在退稅率提高的前提下,同樣也不可忽視回收單證的速度,加快出口等同于結束執行合同到期的時限,這樣可以更好地按照新的設想簽訂新合同,以實現當前利益最大化。 再次,企業要及時按期申報退稅。在規定的出口退稅申報期限內,取消退稅率的企業即要盡快地適應短期過渡。同時,還要及時做好退稅申報,防止由于加大和突擊出口而忙亂出錯造成漏報、少報、誤報或者逾期申報的發生,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回顧過去幾年內出口退稅率調整,下調的商品數量多于上升的商品,企業每次簽訂長期的出口合同,由于退稅率的變化及人民幣匯率升值、原材料價格不穩定性而帶來的損失無法評估。但是出口企業可以通過商品提價將一部分退稅成本轉嫁給國外買家,例如:紡織行業即是如此。可以想象,此次出口退稅率上調,國外客商同樣也會要求產品降價,企業是否能實現稅前利潤最大化還很難講。出口企業若想翻身還應從破解行業困境處著手。因此,出口企業改變合同與訂單簽訂計劃,采取縮小訂購合同時限,分期短期多次簽訂合同的方式,建立長遠的業務伙伴合作關系。與此同時,還應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減少流轉環節、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產品的質量,以消化產品成本上升帶來的損失,集中力量,渡過難關。 此次出口退稅率的上調,主要指向了以紡織服裝為主的行業,在很大程度上給了中小型企業轉變經濟困惑的機遇。雖然,利好使得企業壓力稍有減輕,但在生產成本增加、信貸環境緊張以及外需市場疲軟等情況下危機并沒有消除。而且,出口退稅率上調所產生的政策“紅利”并不完全為中小型企業享受。因此,在當前情況下,不能僅靠一兩個政策,抱有改觀自我的觀念。從根本上說,中小型企業的發展還是要靠結構調整,如提高產品檔次,技術含量,以及開發新的市場等,靠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才是中小型企業恢復景氣的最終出路。另一方面,適當的調整其出口商品報價,加強與國內購貨商、國外客商的溝通,平衡利弊考慮采購原材料成本問題,無論從國外或國內采購應盡量壓低采購價格,降低原材料采購成本,有計劃地實現轉嫁前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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