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實物還建:被拆遷方如何納稅
發布日期:2012/1/17 發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420 |
|
|
拆遷安置有貨幣還建、原地還建、易地還建三種方式,原地還建和易地還建都是以房還房,即實物還建。作為被拆遷方獲得的實物還建補償,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等地方各稅(費)。 營業稅 房屋還建方式下,被拆遷方實質上是“以物易物”形式銷售被拆遷的不動產。《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銷售不動產”應稅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所謂有償,包括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對被拆遷方無論取得的補償是實物(房產)形式,還是貨幣形式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形式,均應繳納營業稅。在計稅依據上,沒有成交價格的,稅務機關依法核定,其計稅價格同房地產開發方銷售不動產的計稅價格。 優惠政策:1.被拆遷方的購買房被拆遷還建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執行,即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但必須提供原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發票作為扣除憑證,否則全額征收營業稅。2.個人自建自用住房被拆遷還建的,免征營業稅。3.自2006年6月1日起,對個人5年內不被拆遷還建的購買的住房,全額征收營業稅;超過5年(含5年)銷售的,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非普通住房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同樣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發票作為扣除憑證。 土地增值稅 被拆遷方取得的拆遷補償收入,以換取的房產的公允價值確認增值稅應稅收入。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計算應當區分四種情況: 1.能夠據實提供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為轉讓收入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也就是說,對能夠據實提供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的,納稅人只需要提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2.不能據實提供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的,應由評估機構按照房屋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計算的房屋成本價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金額,增值額=轉讓收入-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評估費用。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發生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但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進行評估的,評估費用不允許扣除。能提供評估價格的,已繳契稅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允許扣除。 3.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舊房及建筑物為外購,并且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另外,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4.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不能據實提供扣除項目金額,又沒有提供評估價格,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稅務機關可以不考慮其增值額,直接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依法實行核定征收。 關于新建房與舊房的界定問題,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產。凡是已使用一定時間或達到一定磨損程度的房產均屬舊房。使用時間和磨損程度標準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地稅局具體規定。 個人所得稅 個人將擁有的房地產所有權轉讓,實際上是一種產權轉讓行為。《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20%的適用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以物易物形式而無成交價格的,征收機關依法核定其轉讓收入。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 優惠政策:1.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2.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下的生活用房所得,實行先繳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一年內重新以本人名義購房時予以退還的政策。 企業所得稅 被拆遷戶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對其取得的拆遷補償收入以及實物形式取得的補償,按公允價值銷售和購買兩筆業務處理。以公允價值扣除被拆遷房產的賬面價值以及處置房產應當繳納的稅金及有關費用后的余額為財產轉讓收入,并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中,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契稅 契稅相關政策規定,土地使用權、房屋交換,以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為契稅計稅依據。由此,被拆遷戶對還建房產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形式支付了差額的,應當就另外支付的部分按規定的稅率(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減半征收)計算繳納契稅,公司與被拆遷戶純粹是以房換房(或以地換房),不存在差價的,則不繳納契稅。 印花稅 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拆遷還建,實質上是反映購買房地產和銷售房地產雙重經濟行為,其計稅價格應當以營業稅計稅價格為依據。另外,被拆遷方還應就還建房產取得的權利許可證件,即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5元。 |
|
|
|
| 【打印】 字體大小:小 中 大 閱讀上一篇:
成本費用會計處理與...
閱讀下一篇:
企業如何正確列支業...
|
|
|
|
|
|
|
|
|
|
|
|
|
 |
| 相關信息搜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