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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并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下)
發布日期:2012/1/17 發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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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合并會計處理原則與稅務處理原則的差異 1.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原則 對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在合并中不涉及自少數股東手中購買股權的情況下,合并方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相關的處理: 第一,合并方在合并中確認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資產、負債僅限于被合并方賬面上原已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合并中不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 第二,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項資產、負債應維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賬面價值不變。被合并方在企業合并前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并方不一致的,應基于重要性原則,首先統一會計政策。 第三,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凈資產的入賬價值相對于為進行企業合并支付的對價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不作為資產的處置損益,不影響企業合并當期的利潤表,有關差額應調整所有者權益相關項目。 第四,合并方為進行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包括為進行企業合并而支付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法律服務費用等,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為企業合并發行的債券或承擔其他債務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應當計入所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的初始計量金額。企業合并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應當抵減權益性證券溢價收入,溢價收入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 第五,對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應視同合并后形成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實施控制時一直是一體化存續下來的,體現在其合并財務報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構成的報告主體,無論是其資產規模還是其經營成果都應持續計算。 2.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原則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參與合并的一方購買另一方或多方的交易,基本處理原則是購買法。 第一,購買方應當區別下列情況確定合并成本:一次交換交易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每一單項交易成本之和。 第二,購買方在購買日對作為企業合并對價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對合并成本進行分配,按照企業合并準則的規定確認所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 第四,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負債及或有負債公允價值后的余額。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符合一定條件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 第五,企業合并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當設置備查簿,記錄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等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以購買日確定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子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 第六,企業合并發生當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或企業合并成本只能暫時確定的,購買方應當以所確定的暫時價值為基礎對企業合并進行確認和計量。購買日后12個月內對確認的暫時價值進行調整的,視為在購買日確認和計量。 第七,企業合并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當編制購買日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因企業合并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應當以公允價值列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與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以按照合并準則規定處理的結果列示。 3.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原則 在稅務處理上,除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與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處理原則有一定的一致性以外,其他企業應將合并企業與被合并企業作為不同的納稅主體對待。進一步來看,應稅合并的稅務處理原則與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會計處理原則較為不同;免稅合并的稅務處理原則與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會計處理原則較為相似: 第一,在應稅合并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被合并企業的股東取得合并企業的股權視為清算分配。合并企業和被合并企業為實現合并而向股東回購本公司股份,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應作為股票轉讓所得或損失。 第二,在免稅合并情況下,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的一定比例,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事各方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 ?。?)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但可彌補的虧損應受一定的限額限制。 (2)被合并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交換合并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不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被合并企業的股東換得新股的成本,須以其所持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但未交換新股的被合并企業的股東取得的全部非股權支付額,應視為其持有的舊股的轉讓收入,按規定計算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法繳納所得稅。 ?。?)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須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 第三,關聯企業之間通過交換普通股實現企業合并的,必須符合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的原則,否則,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第四,如被合并企業的資產與負債基本相等,即凈資產幾乎為零,合并企業以承擔被合并企業全部債務的方式實現吸收合并,不視為被合并企業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不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須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被合并企業的股東視為無償放棄所持有的舊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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