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概述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現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是1988年9月27日由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從1988年11月1日起實行的。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頒布了第483號令,修訂《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提高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并將征稅范圍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2007年1月1日施行。
(二)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其中:
城市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其征稅范圍為市區、郊區。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符合國務院規定的鎮建制標準的鎮,其范圍一般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的設立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納稅人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對于情況較復雜的做出如下具體規定:
1.城鎮土地使用稅有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3.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四)適用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等級幅度稅額標準。每平方米應稅土地的年稅額標準如下:
大城市1.5元~30元;(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在50萬以上)
中等城市1.2元~24元;(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在20萬到50萬)
小城市0.9元~18元;(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在20萬以下)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每年0.6元~12元。
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在上述稅額標準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稅額標準幅度,并對落后地區的稅額標準適當調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規定的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可以適當調高稅額標準,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五)計稅方法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納稅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和規定的稅額標準計征,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標準
(六)減免基本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的生產用地;
6.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